浅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应收账款回收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12        作者:admin

(陈子夷) 今年在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中均有提及应收账款回收的问题。

应收账款的回收在法律上称为债权的催收。

其中报告中提到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应收账款的回收的观点。

2015年,地建集团公司就通过法律手段,收回了两个直营项目的工程尾款和一笔公司出借给个人的借款。

关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应收账款的回收问题,首先,我们不要产生误区,认为运用法律手段就等同于打官司。

诉诸法律只是诸多法律手段中的一种,也是最后一招维权方式。

在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解决债权催收问题时,无需启动诉讼程序。

上面提及的去年地建集团公司运用法律手段回收的债权,均没有启动诉讼,都是通过多次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并寄送律师函,实现了债权。

这种债权催收方式成本低、耗时短、对抗性弱、效果佳。

其次,对于全单位各个经营实体都面临回收应收账款的现状,我认为首要任务是将债权进行分门别类。

1、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债权数额已进行了确认(例如项目已办理了工程结算),但债务人仅仅因为自身原因,迟迟不付款。

对于这样的债权,我们应该立马启动催收程序,先发催款函,再发律师函,最后采取诉讼或仲裁手段。

2、如果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工程结算条款约定明确,结算方式简单明了(如总价包干合同或者单价包干、按实结算的合同,且工程量已获债务人认可),但债务人却迟迟拖着不办工程结算。

鉴于此,建议先发公函,催告对方尽快办理结算。

如没有进展,则立马启动诉讼程序,工程款数额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选定的中介机构予以确认。

3、如果双方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对于债权数额争议较大,且我方所持有的主张工程款的证据不足(如欠缺变更、签证资料等),对于这样的债权,则暂时不宜启动诉讼,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尽量补足资料。

当然很多变更、签证、价格调差的资料,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不会补签,但至少我们要有曾经向业主单位主张过该部分款项的书面函件等证据。

当然,能够获得审计机构对该部分款项的认可最好不过,即便不认可,将来诉诸法律,也是我们主张债权的证据之一。

总之,对单位债权的分门别类,建议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就如同医生给病人看病,其能运用法律知识对每笔债权因病施治、对症下药。

最后,要特别注意债权催收过程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我们都知道债权的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因此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我们一定要以书面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起到中断、中止诉讼时效的作用,以达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

因此,对于报告中提及的“3年以上尤其是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一定要做好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工作。

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要求其支付款项、偿还债务,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主张债权的方式有很多,我建议大家采用催款函的方式,因为书面函件便于今后诉讼过程中的举证。

关于催款函的送达,可以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要求对方签收;如果对方拒绝签收,则采取邮寄的方式,并在邮寄单上注明寄送文件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债权的催收是个系统工作,需要各部门配合,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资料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要形成合力,协同作战,才能取得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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